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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建设工程法律中心 稼轩律师
2024-08-28


前段时间,国务院网站的一则批复火了一个规定,真身未现,就已经引起圈子里的极大关注,随之几天后网上已经传出多种版本。什么规定这么强势?请看下图:



对,就是这个《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因为这是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新规定,不成为网红法规也难呀。


小编在3月30日发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在网站上发布了上述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而以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即将废止。那么客官既然进来了,就了解一下呗。



首先来一起看一下新规的规定,原文如下:




是不是觉得字数太多,规定复杂,大脑眩晕了,来没事,小编带你一图了解新规,大侠请接招(温馨提示,本文务必配合本图一起食用,疗效更佳哦):


看了新规是不是好像忘了旧规怎么规定的了,其实并不复杂,新规主要在三个方面对旧规进行了改变:


1、缩小了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旧规的第四条、第五条主要是对《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具体项目类型的列举,而新规的第二条则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具体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由此看来,新规是大幅缩小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的招标范围。


2、提高了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的估算价格标准由200万提高到400万;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标准由100万提高到200万;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标准由50万提高到了100万;


(4)、删除了旧规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低于各类标准而总投资额超3000万元的招标要求,避免小额采购也必须招标的负担。


从条文来看,规模标准翻了一番,一个规定管了十八年,这价格标准是该改了。顺便问下,你家房子也至少翻了一番了吧。

 

3、确定了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删除了原规定中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

 

细心的小伙伴会问了,怎么不见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的范围了,旧规中可是用了两条加上大量的文字对相关范围进行列举的。其实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以后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符合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具体标准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另一类是除第一类之外的其他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其中第一类的项目按照新规规定执行,另一类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会同有关部门形成相关具体范围草案,拟报国务院批准后,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正式实施前发布。


新规于2018年6月1日正式实施,那么关于该类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也即将明确。突然觉得发改委这波操作秀的可以,饥饿营销玩的飞起,设备有了还必须要和配件一起使用才能发挥出功效,没办法,小伙伴们坐等配件发布吧。


附:新旧规范对照表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对照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删除并整合至第四条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安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设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均予以删除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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